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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研究

农业部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

2010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首次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2014年,中央七部委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明确“对地方党委与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高等院校等单位的党委与行政主要领导干部,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2015年,两办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要求坚持党政同责、同责同审,实现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为此,2016年我部在开展部属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同时,首次对专职党委书记开展了经济责任审计。“党政同责、同责同审”是审计制度改革的一个有力突破,对我们来说是一种创新,如何在探索中规范这一新的审计形式十分必要。

一、事业单位党政同审的必要性

(一)党政同审是现实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从当前我部的实际情况看,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即“三重一大”事项关系到一个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事关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很多决策都是党政领导干部一起做出的;从审计实践看,审计揭示的财政资金使用、重要政策落实、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行政领导有责任,专职书记也有责任。如果党政不同责、不同审,当初决策的事项就很难深入审计下去,存在的问题就很难追究到具体责任人,审计监督也就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审计监督全覆盖也就失去了实质意义。从现实情况看,在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促进事业发展过程中,党政负责人都承担着重大责任,而且党委书记承担更大的责任。

(二)党政同审是政治体制需要

《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规定:坚持党政同责、同责同审,对党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提出了明确要求,就是党委书记和行政领导实行同步审计。在以前的审计工作中,由于党委书记一般情况下兼任行政领导,因而很少对党委书记进行审计,审计也多是针对行政一把手。近几年,由于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分设,有的事业单位党委书记不再兼任行政领导,这就对审计程序提出新要求。如果只对行政领导进行审计,很显然,审计不包含党委书记,形成了对单位“二把手”进行审计的现象。

(三)党政同审是全覆盖需要

近年来,我部主要是对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使得审计监督存在一定盲区。实行“党政同责、同责同审”的原则,可以使这个问题得到较为可行并且稳妥的解决。实践表明,只有坚持“党政同责、同责同审”的原则,才能更好地以“人的全覆盖”为实现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全覆盖提供保障,也才能更好地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二、事业单位党政同审的难点

2016年至2017年,我部共对29个部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开展了经济责任审计,涉及35位领导干部,其中有全国农业展览馆、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全国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全国畜牧总站(中国饲料工业协会)4个单位是党政领导干部同步审计。审计过程中,按照“党政同责,同责同审”的原则进行,但也发现还存在不少需要探讨和解决的难点问题。

(一)时间不统一

审计发现,各单位党委书记与行政负责人的任期往往不一致,有的党委书记在任期限早于行政负责人在任期限,或者反之,导致了对审计起止时间的选择有着不一样的标准,会影响到审计范围的确定,进而影响到审计质量。如全国畜牧总站(饲料协会)站长李希荣的任期是2010年11月至2016年4月,但党委书记何新天的任期是2006年2月至2016年4月,任期相差近5年。有的问题在前任站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已披露,如何重新认定成为难题。

(二)评价标准不一致

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的核心,正确、客观的审计评价能够有效地规避审计风险。近年来,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了审计的内容、对象、范围等,但是,没有明确同步审计的具体实施程序和标准,审计评价更是缺乏统一的指标体系,导致审计人员难以做出客观、全面的审计评价,使审计结果难以运用到领导干部的工作考核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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